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出賣抵押物是無權處分嗎
論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處分抵押物行為的效力
法律分析: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除外。抵押人以其所有的財產為他人設立抵押的,并不會喪失處分權,所以其仍可以處分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出賣抵押物需要抵押權人同意嗎
法律主觀:
一、 抵押權人有權出賣抵押物嗎
不是無權處分。抵押本身就是不移轉占有,抵押人系有權處分人,只是受限而已。法律效果,一般是前手權利人受限,后手權利也受限,即抵押人受限,原則上當抵押人將抵押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的權利也受抵押限制,這是 物權 的效力,只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結合動產交付物權變動生效,不動產登記物權生效,在 抵押權 生效后轉讓給受讓人,抵押權人是可以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抵押權未生效而轉讓給受讓人,且受讓人系善意第三人,則抵押權不及于該第三人,抵押權人不能對該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程序
擔保物權的實現,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一個是擔保物權的競爭解決辦法。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的擔保物權實現都涉及到這兩個方面。
1、對于典型物權擔保的擔保物權實現方式,以抵押權為例,民法典規定了拍賣、變賣和折價抵債等方式。“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對于典型擔保物權,不論是抵押,還是質押和留置,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都可歸結為拍賣、變賣和折價。
2、對于一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競爭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及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了競爭順序規則“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三、抵押權的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特征:
(一)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二)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系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范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并在 抵押合同 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四)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對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合法方式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或者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充債務。
由于設立抵押制度的目的在于擔保債的履行,即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抵押物進行登記能夠有效地維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得到實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處分抵押物有效嗎
在生活中我們可能會存在抵押的行為,那么在抵押行為過程中的抵押人在沒有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就處分抵押物,這樣的行為是否有效?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處分抵押物有效嗎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財產為他人設立抵押的,由于并不轉移占有,所以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權利,最關鍵的是還享有處分權,所以在處分了抵押物后是有效的。
結合《民法典》關于抵押物的規定,有下列幾種解釋:
(一)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
(二) 轉讓抵押物,抵押人應盡兩個義務。
(1)轉讓抵押物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
(2)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依據是《民法典》第612條規定的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三)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其行為效力如何?為了清楚地闡述這一問題的復雜性,分幾種情形討論:
(1)已經登記的不動產、動產(不包括動產浮動抵押)抵押權,下面就具體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甲欠乙債務10萬元,以一輛汽車為乙設立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甲以15萬元價格出售給丙,丙交車款后,甲交付汽車,后才告知乙。乙稱不同意甲出賣,遂起糾紛。問:該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分析:可以肯定地說,甲、丙的買賣行為并非當然、絕對無效,而是屬于“對特定第三人(債權人)無效的法律行為。因為這里存在多種可能情形:
可能情形之一:甲取得車款后,將其中的10萬元提前清償或者提存,此時不會出現糾紛,乙也無權請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
可能情形之二:丙取得汽車后,將應付車款15萬元中的10萬元提前代為清償給乙或者提存、或者在甲、乙債務到期時將10萬元直接交付給乙,余款5萬元交付給甲。此時,乙沒有必要也無權主張甲、丙買賣行為無效。
可能情形之三:甲、丙相互交付汽車、車款后,乙對汽車主張抵押權,丙為保住汽車,另拿出10萬元代甲向乙清償債務。此時,乙也無權請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
可能情形之四:甲、丙相互交付汽車、房款后,乙主張汽車的抵押權,但甲拒不清償債務,丙也無所表示,此時,乙有必要、也有權利主張甲、丙買賣行為無效。
可能情形之五:若甲、并約定的車款僅為5萬元,遠遠低于汽車價值10 萬元, 乙有必要、也有權利主張甲、丙之間的買賣行為無效,以執行該汽車以獲得優先受償。
結論:已經登記的不動產、動產抵押權不僅有效且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容否認。但是,這并不能得出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抵押物轉讓行為當然無效的結論。只有那些已經損害債權人優先受償權的擅自轉讓行為,經債權人主張且經過法院判決認定無效的,方為無效。
《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動產浮動抵押權人不得對抗特定買受人
已經設立抵押并辦理登記的浮動動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轉讓的,原則上亦適用上述規則。但有一個特殊規則:不得對抗在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的買受人。
(3)未登記的動產(包括浮動動產)抵押權
動產抵押未辦理登記的,抵押權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