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獲算羈押嗎(抓獲時間是否算羈押時間)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后的羈押時間規定
法律主觀:
什么是 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 被 公安機關逮捕 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呢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提醒:拘留的期間不屬于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1.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在上述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特別關注: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 延長羈押期 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依法決定。 4.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5.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檢察院批準。但須報檢察院備案,并受檢察院監督。提醒: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和同種的將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 檢察院審查起訴 。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對于因鑒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變更強制措施 ,改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抓獲時間算羈押時間嗎
法律分析:如果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后,人身自由即處于被剝奪狀態,雖然未被刑拘或者逮捕,但已經處于事實上的羈押狀態。抓獲時間與刑拘時間不同的,抓獲時間應當折抵刑期。根據辦案單位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抓獲經過或者到案說明,羈押期限應當自抓獲之日起計算,而非從拘留或者逮捕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抓獲時間算羈押時間嗎
抓獲時間算羈押時間。
羈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抓獲時間算羈押時間嗎
抓獲時間算 羈押 時間。 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 偵查羈押期限 ,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 精神病鑒定 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 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抓獲是羈押開始嗎
法律分析:抓獲是羈押的開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