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股東擔保的規定(公司為股東擔保的規定條款)
公司作為擔保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物權方面的規定是在《民法典》當中的,如果要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話,是包括一般擔保還有連帶擔保的,最主要指的就是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不同的,提供擔保必須要慎重。,(一)目的特殊:,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于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我國民法典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二)對象特殊:,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為不動產,質權、留置權則為動產),否則就無從由其價值中優先受清償。這里的特定,應解釋為在擔保物權的實行之時是特定的。所以,于將來實行之時為特定的標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仍然有效,如以流動倉庫中的貨物為質權標的物。,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三)內容特殊:,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于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權以對標的物實體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為目的;而擔保物權則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以就標的物取得一定的價值為內容。,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四)性質特殊:,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并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例如,抵押權人就債權的處分必須及于抵押權,抵押權人不得將抵押權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債權;也不得將債權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權;更不得將債權與抵押權分別讓與兩人。,(一)“借新還舊”中抵押擔保責任的承擔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比照保證擔保。,(二)受讓方通過行使滌除權滌除轉讓標的物上的抵押權負擔的,轉讓行為有效。,(三)轉讓抵押物合同中約定由抵押人先行解除抵押,應認定該合同有效。,(四)相關法律關于未經通知抵押權人而導致物權轉讓行為無效的規定,其效力不應及于物權變動行為的原因行為。,(五)區分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的重要標志是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六)對于保證方式的認定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并采取合同條款解釋的方法進行。,(七)在擔保債務已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情形下,不再適用有關保證期間的規定。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公司可以為股東提供擔保嗎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的規定
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的規定
股東大會
(1)回避+出席+>1/2
上市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出席+≥2/3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出席+>1/2
上市公司為下列事項提供擔保,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③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董事會
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做出決議.
預計負債是什么?
預計負債是指根據或有事項等相關準則確認的各項預計負債,包括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以及固定資產和礦區權益棄置義務等產生的預計負債.
預計負債也指"預計負債"會計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虧損性合同等預計負債.
根據負債的定義,負債按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確定與否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能夠控制的負債,即確定性負債;第二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的控制存在風險的負債,即預計負債;第三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不能完全控制的負債,即或有負債.
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的規定內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