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的工資包括哪些(勞動合同法新規定有哪些)
應發工資包括哪些
應發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所應當獲得的全部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獎金、補貼、加班費等。
具體來說,應發工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基本工資:指員工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應當獲得的基本報酬,通常是根據員工的崗位、工作經驗、學歷等因素來確定的。
2. 績效工資:指員工在公司規定的考核周期內,根據公司的績效考核制度所獲得的報酬。
3. 獎金:指公司根據員工工作表現、業績、貢獻等因素所發放的額外報酬,包括年終獎、項目獎、銷售提成等。
4. 津貼:指公司為了補貼員工的生活費用、工作環境等而發放的額外報酬,如餐補、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等。
5. 補貼:指公司為了補貼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產生的費用而發放的額外報酬,如通訊補貼、加班補貼、出差補貼等。
6. 加班費:指員工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所進行的工作,根據公司規定的加班費標準所獲得的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應發工資并不包括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扣除項目,這些項目需要從應發工資中扣除后得出實發工資。此外,還需要根據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定扣除其他應扣除的項目,如稅前扣除、罰款等。
總之,應發工資是員工在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所應當獲得的全部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獎金、補貼、加班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資薪金包括哪些內容
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法律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第二款中明確定義“工資薪金”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和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勞動合同法關于工資的規定具體有哪些?
工資包括:1、計時工資。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2、計件工資。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3、獎金。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報酬應該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時就確定了,用人單位應該按照規定按時支付工資,可實際生活中經常會發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引發的糾紛事件,所以對于勞動者來說,掌握勞動合同法關于工資的規定顯得非常重要。那么勞動合同法關于工資的規定有哪些條文?下面我們跟隨我學習下。
一、勞動法關于工資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關于工資的規定的一些解讀
(一)最低工資
1、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介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國家根據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2、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二)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1、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2、實行計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試行每周40小時制的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時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三)有關企業工資支付的政策
1、企業克扣或無辜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監察部門應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理辦法》第六條予以處理。
2、經濟困難的企業執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確有困難,應根據以下規定執行:《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1993]76號)的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確有困難時,應發給職工基本生活費,具體標準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要做到同工同酬。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于工資的規定,勞動者應該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訴,對于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機構進行維權。所以,我建議大家,日常工作過程中要學習些關于勞動合同法方面的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法關于工資的規定
法律主觀:
在實踐當中,我們會發現,同在一家公司但是有時候每個員工實際工資是有一定出入的。因此這也說明了工資不僅僅只是一句話簡單,會根據不同崗位以及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劃分工資的種類。一、勞動法關于工資的分類規定1、基本工資是計算加班費的依據。包括總額工資制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結構工資制中的基礎工資和崗位工資。2、月工資計算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通常指勞動者尚未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工資與輔助工資之和,但剔除加班工資、非按月支付的單項或專項獎金。3、本人工資與繳費工資計算工傷賠償金的依據。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的繳費工資非職工的月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用人單位的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與單個職工實際工資之間沒有直接對應的關系。4、最低工資支付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工資的依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也就是最低工資。二、勞動法對克扣工資規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無故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三、勞動法關于工資發放時間的規定勞動法關于工資發放時間沒有規定,具體的支付日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約定不能違反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原則。1、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本人簽收。2、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該給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做假工資單,存折上一部分,現金一部分,以此少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可以顯示勞動報酬的透明度。過去習慣用工資條的形式。職工憑借工資條,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作為憑證,同時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3、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推遲30天以上就構成拖欠。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于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工資定義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工資定義是:按照簽署的合同中約定的,以貨幣形式給到員工的勞動報酬。在雙方構成勞動關系的時候,需要雙方在和緹歐歐諾個中將各項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其中就包括工資的問題。
一、《勞動合同法》工資定義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工資定義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合同法》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介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國家根據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三、工資由哪些部分組成
1、基礎工資
基礎工資即保障職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設置這一工資單元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維持勞動力的簡單再生產。基礎工資主要采取按絕對額或系數兩種辦法確定和發放。絕對額辦法,主要是考慮職工基本生活費用及占總工資水平中的比重,統一規定同一數額的基礎工資;系數辦法,主要是考慮職工現行工資關系和占總工資水平中的比重,按大體統一的參考工資標準規定的職工本人標準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確定基礎工資。
2、崗位(職務)工資或技能工資
崗位工資或技能工資是根據崗位(職務)的技術、業務要求、勞動繁重程度、勞動條件好差、所負責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的。它是結構工資制的主要組成部分,發揮著激勵職工努力提高技術、業務水平,盡力盡責完成本人所在崗位(職務)工作的作用。崗位(職務)工資有兩種具體形式,一種是采取崗位(職務)等級工資的形式,崗(職)內分級,一崗(職)幾薪,各崗位(職務)工資上下交叉;另一種是采取一崗(一職)一薪的形式。崗位(職務)工資標準一般按行政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非技術工人分別列表。
3、效益工資
效益工資是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職工實際完成的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效益工資發揮著激勵職工努力實干,多做貢獻的作用。效益工資沒有固定的工資標準,它一般采取獎金或計件工資的形式,全額浮動,對職工個人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4、浮動工資
浮動工資是勞動者勞動報酬隨著企業經營好壞及勞動者勞動貢獻大小而上下浮動的一種工資形式。形式多樣。有利于調動職工群眾的積極性,促使職工群眾關心集體事業。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員工的工作薪酬必須要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的體現,一旦單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的例如沒有按時或者足額發放工資的,員工有權追討月工資并且向單位要求相應的賠償
,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資組成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資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資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勞動合同薪酬部分有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這些部分共同組成的,所以薪酬并不是只針對公司每個月給職工支付的基本工資。獎金和各種福利補貼也是屬于薪酬的組成部分。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等。
拓展資料: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資組成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中關于工資的規定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清楚工資的數額、工資的組成和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且雙方約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工資薪金包括哪些內容
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1、基本工資
雇員根據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定所規定的基本支付金額,通常是按照時間(如小時、天、月)或產量(如按件、按銷售額)計算的固定報酬。
2、獎金
額外的報酬,根據雇員的工作表現、業績或其他成果進行發放,常見的獎金形式有年終獎金、季度獎金、銷售獎金等。
3、津貼
雇員在工作過程中享受的額外津貼,例如交通津貼、餐補津貼、住房津貼等,用于補償特定的費用或提供額外的福利。
4、補貼
為了彌補特殊工作條件或補償特定費用而提供的額外補貼,例如崗位補貼、加班補貼、高溫補貼等。
5、年終加薪
是一種在年底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和公司經濟狀況進行的加薪,用于激勵員工、鼓勵其在新的一年繼續努力。
6、加班工資
根據員工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加班工作提供的額外報酬,通常按照法律或勞動合同規定的比例進行計算。
工資薪金的其他組成:
1、特殊崗位津貼
某些特殊職位或工作環境可能會提供額外的津貼,如高風險崗位津貼、技能津貼等。這些津貼旨在補償員工從事特殊工作所面臨的風險或要求的專業技能。
2、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是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和績效評估結果進行發放的獎金。它可以根據個人績效、團隊績效或整體企業績效進行設定,并在一定周期內進行評估和發放。
3、提成
提成是一種根據銷售業績或完成特定任務的成果進行計算的報酬形式。通常用于銷售崗位或業務拓展崗位,員工可以根據其個人業績或銷售額的達成情況獲得相應的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