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代理和復代理的區別(共同代理和復代理的區別)
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
法律主觀:
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 1、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 2、直接代理的結果歸屬于本人;間接代理的結果先歸代理人再轉給被代理人。 3、直接代理的內容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系;間接代理的內容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
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 :
1、直接代理人和間接代理人都是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并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從事法律活動,也就是說,就代理權的產生依據而言,間接代理與直接代理是一致的,都需要有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但直接代理的委托授權具有針對第三人的意義,不僅明確了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也使第三人清楚地了解到這種關系。而間接代理的委托授權僅僅在于設定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代理人不須將這種關系表明給第三人,第三人也無需知道這種關系。從第三人的角度來說,他就是直接與代理人打交道,而與委托人沒有任何關系。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也就是說,當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他是將自己置于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
3、代理行為的后果間接歸于被代理人。所謂間接及于被代理人有兩層含義:一是代理行為的后果最終是由被代理人承擔的,這一點與直接代理是相同的;二是代理后果的歸屬不是直接的,而是間接的,即先由代理人自己對第三人承擔一切后果,再由代理人將這些后果轉移給被代理人。
4、第三人與被代理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被代理人不能直接對第三人主張權利,同樣,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對被代理人主張權利。例如,前面提到的寄賣電視機的例子,如果某乙購買電視機以后,發現電視機有質量問題,他只能同該商店進行交涉,要求商店承擔責任,而不能直接向某甲提出賠償或其他請求,因為在某乙和某甲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
間接代理一般都是以代理為營業的專門代理商,如經紀人、行紀人、承銷商、居間商、拍賣商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主觀:
(1)合同中的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它泛指在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代理關系。合同是商品交易的主要法律手段。隨著交易的繁榮和市場的不斷擴大,合同中所體現的各種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和復雜,合同當事人不可能對各種形式的合同及每一種合同的各項內容、各個環節全部掌握,為了彌補合同當事人在這方面的局限,需要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完成上述工作,從而盡可能減少交易中出現的糾紛,合同當事人把合同簽訂時的大量具體工作交給具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這是合同代理產生的第一個原因。另外,即使合同當事人對各種合同的相關制度比較熟悉,由于現代商品交易頻率快、周期短、次數多,再加上通訊和交通的迅猛發展,跨地區、跨國的商品交易不斷增多,合同當事人無論從時間上還是精力上都不可能親自完成每一件有關合同的事務。所以,合同中的代理是非常普遍的一種代理。(2)經營中的代理。在商品經營過程中,投資者本人把所有關于經營的活動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并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代理人除了簽訂合同外還從事一切有關經營的事務。由于這種代理不是從事某一項特定的事務,而是有關經營活動的綜合性事務,故概括地稱之為經營中的代理。(3)對外貿易中的代理。對外貿易中的代理,在我國也稱為外貿代理制。是指由我國的外貿公司充當國內用戶和供貨部門的代理人,代其簽訂進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傭金或手續費。(4)知識產權中的代理。知識產權中的代理分為三類:專利代理、商標代理和版權代理。所謂專利代理,是指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權人在申請專利、進行專利許可證貿易或解決專利糾紛的過程中,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以申請人的名義處理上述業務。商標代理人替商標所有人行使的職責同專利代理人替專利所有人行使的職責大致相同。例如,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和續展、辦理商標許可證,對侵犯商標專有權的行為提起訴訟以及辦理其他業務。版權也稱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因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兩個方面。版權財產權利的實現,通常需要出版、簽訂許可合同、版權轉讓等實現。接受版權人的委托從事這些活動的人就是版權代理人。(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中的代理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第一,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近親屬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具體而言,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包括以下幾種: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的規定,上述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規定,是有一定順序的。一般情況下,對未成年人而言,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監護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以此類推。但這種順序并非是絕對的,當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時,法院可以從后一順序的監護人中擇優確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例如,王某是一個精神病人,他幼年父母雙亡,有一姐姐在國外,一個哥哥在王某住所地的城市工作,祖父母、外祖父畝均在農村居住,且年事已高。由于王某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兄、姐、祖父畝、外祖父母都不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當地居委會指定其兄為監護人,其兄不愿擔任監護人,訴至法院。法院從能夠對被監護人有效監護的角度考慮,維持了居委會的指定。確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確定其法定代理人的前提,一旦某人被確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就當然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第二,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未成年人的,其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則為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此處所述的各種代理人,只有在前面提到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近親屬中沒有監護能力或無法確定監護人而不能充當法定代理人時,才有監護人資格,并可擔任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的代理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的代理在立法宗旨、代理人的種類、代理產生的原因與形式、代理關系的權利義務等方面基本一致,需要加以說明的是它的兩個特殊方面:第一,無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的代理,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所謂無行為能力人,是指不能獨立參加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的人。無行為能力人包括兩類: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第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的代理,在權利義務關系上,不存在所謂的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規定,凡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需實施的民事活動,都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來實施,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人來實施。除了純受利益又無損他人的行為外,無行為能力人自己實施的行為一律無效。
法律客觀:
代理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類型,其中最重要的分類方法是根據代理權產生的原因的不同,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我國《民法通則》第64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為意定代理。委托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行為。它是委托代理產生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委托代理的規定,明確使用了“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授權”等術語,可見,我國《民法通則》也把授權行為作為委托代理發生的根據。一般認為代理權的授予,并不是一種契約關系,而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發生授權的效力。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授權委托書只需要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即可。通常情況下,在本人完成授權行為之時,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往往已設定一種合同關系作為代理權賴以產生的基本法律關系。所以,委托合同是產生委托代理授權的原因或基礎,委托代理權就成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一種手段。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當然產生代理權,只有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權的單方行為,代理權才發生。此外,勞動合同關系、合伙關系、職務關系,并不存在委托合同關系,也能產生委托代理授權。委托代理授權,一般為不要式行為。《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在法律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時,口頭形式為無效。(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基于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既不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這是法定代理的一個顯著特征。法定代理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民法通則》第12、13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權。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應遵循《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準則,本著有利于被監護人利益的精神而為之。監護人實施代理行為違反監護職責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若因此致被監護人受有損失,應負賠償責任。(3)指定代理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里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又不能通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處理其事務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指定訴訟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況下,應由依法對他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單位為其指定代理人。(二)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的劃分,是以代理權限范圍為劃分標準的。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權,即其代理權沒有范圍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進行任何法律允許進行的民事活動。因此,一般代理又稱為全權代理或者總括代理。特別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代理人只能在限定的權限范圍內代理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如超越權限范圍,便會發生越權代理,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特別代理中的代理人不能像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那樣可以進行任何法律允許的民事活動,而只能進行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所以也成為部分代理或者特定代理。(三)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是大陸法系很多國家的一種劃分方法。其劃分依據有兩條:一是代理人進行代理行為時是以誰的名義,即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還是代理人自身的名義;二是代理行為后果的歸屬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還是先由代理人承擔然后轉移給被代理人。(四)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根據代理人的人數,可以將代理劃分為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代理人只有一人,代理權由其單獨行使的,稱為單獨代理,或稱為獨立代理。代理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代理權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行使的,稱為共同代理。(五)本代理與復代理。本代理與復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親自為代理行為為劃分依據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親自實施代理行為的,稱為本代理,也稱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實施代理行為的,稱為復代理,也稱為再代理、次代理或轉委托。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稱為復代理人。
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
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在代理行為中的名義不同。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取得民事權利或者承擔民事義務后再移轉給委托人,委托人與第三人間并不直接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第二,適用范圍不同。直接代理除法律規定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結婚行為)、或雖法律未作規定但其性質不宜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行為)及依約定須由當事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外,其它民事法律行為均可代理;而間接代理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才能代理,一般僅在買賣等交易中產生。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只有外貿代理、委托貸款、證券及期貨買賣等才允許間接代理。第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直接代理因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行為與第三人直接建立合同關系,則被代理人直接對第三人承擔責任。而間接代理,被代理人是通過代理人與第三人間的合同發生的法律關系,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不產生直接的合同關系,因此被代理人不直接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其責任應由代理人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代理適用范圍】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民法中代理的分類有哪幾種
民法中代理的分類:
一、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擴展資料: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代理
間接代理和直接代理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間接代理與直接代理的區別在于,代理人是否親自實施代理行為。直接代理的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會親自實施代理行為,而間接代理則是由第三人實施代理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復代理和轉代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轉委托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時將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委托第三人代為實施的行為。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故稱復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轉代理與復代理不理解,可否舉個例子說明一下,謝謝
①轉代理:轉托他人代理應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在事后及時告知被代理人,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的轉托行為負民事責任,但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利益的特殊情況除外。②復代理:代理人為處理代理事務,為被代理人選任其他人進行代理稱為復代理。
舉個例子,一個人可能出國一段時間,就把自己的房子留給自己一個朋友替自己看管,這個朋友又把房子租給別人了,這就是轉代理。
業主把房子讓中介機構代理,中介機構又把房子代理權轉托給具體的某個代理人,這就是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