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司法解釋(金融借款合同利率法律規定)
銀行同期貸款司法解釋的簡單介紹
如何理解判決中“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在付款判決書中,常常會依法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注明“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但同期貸款利率有6個月以內、6個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檔次,許多當事人對此沒有注意在執行階段少計算了利息。此文厘清了“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中“同期”的含義,希望對當事人有幫助。
實務中,無論是借貸、還是貨款、工程款等,判決書判決往往在判決償還本金(或貨款、工程款)外,還同時判決支付拖欠款項的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支付之日止)。因判決書僅列明利息的計算方法及標準,未列明適用利率的具體檔期標準,案件到了執行階段,往往對計算利率的檔期標準的產生爭議。在最高人民司法解釋中只有“同期”、“同期同檔”利率等字句,但對于“同期”、“同期同檔”具體適用無明確規則。
按字面意思理解,“同期”指欠款發生日與所對應的央行公告基準利率日必須是在同一個時期;但“同期”央行掛牌公告的貸款基準利率檔次有許多,如6個月以內、6個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利率檔次,因此,必須明確“同期”內應該適用的具體利率檔次。
銀行貸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貸款時間越長,利率越高。確定利率應以“日期”為準,即從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屆滿次日起適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計息開始之日起至計算利息之日之間經過的期間,若為6個月以下,則適用6個月以下貸款的利率;若為2年,則適用1至3年的利率,以此類推。
貸款利息超過多少,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利息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范疇之列。
判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法律依據是什么?
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執行利息的解釋如下:
生效判決判項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息,該存款利率是指定期而非活期。
相關法律解釋:
最高在針對該執行依據判項的理解爭議的執行監督中明確,解決這個爭議,執行有兩種方法,一是法律解釋;二是請求作出該判項的審判部門釋明。
最高在法律解釋上從三個層面予以論述:
1.“同期同類”的用法與銀行業“同期同檔”相一致;.
2.活期與定期有區別,活期分段算,定期按檔位;
3.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不符合違約金懲罰意旨。
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中的“同期”具體指什么?
同期利率指當時利率,可以理解成當年利率,因為央行的調整周期一般在半年以上。
拓展資料:
“同期”指欠款發生日與所對應的央行公告基準利率日必須是在同一個時期;但“同期”央行掛牌公告的貸款基準利率檔次有許多。如6個月以內,6個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利率檔次。
因此,必須明確“同期”內應該適用的具體利率檔次。銀行貸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貸款時間越長,利率越高。確定利率應以“日期”為準,即從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屆滿次日起適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從計息開始之日起至計算利息之日之間經過的期間,若為6個月以下,則適用6個月以下貸款的利率;若為2年,則適用1至3年的利率,以此類推。
貸款利率4倍司法解釋
1、合同法中并無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相關規定,該規定在《關于人民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該規定已經被《最高人民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所取代,改為年利率不超過24%;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應予支持。《關于人民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很多資金需求者在銀行貸款簽訂協議時顯得非常的隨意。其實這種瀟灑行為說明了他們缺乏良好的融資理財意識,往往就會在貸款時多掏利息,造成人為的"高息"。因為有些銀行的貸款形式會讓資金需求者在無形中多掏利息。例如,留置存款余額貸款和預扣利息貸款。所謂留置存款余額貸款即資金需求者向銀行取得貸款時,銀行要求其從貸款本金中留置一部分存入該銀行賬戶,以制約資金需求者在貸款本息到期時能如期償還。但就資金需求者來講,貸款本金被打了折扣就等于多支付了利息。所謂預扣利息貸款即有些銀行為確保貸款利息能夠按時歸還,在貸款發放時從貸款人所貸款的本金中預扣掉全部貸款利息。由于這種方式會讓資金需求者可用的貸款資金減少,客觀上加大了資金需求者的融資成本。
金融借款合同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1、一方主體特定,起訴方多為 農村信用社 ,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相對較少。這里所指的 金融借款合同 不包括一般意義上的 民間借貸合同 ,貸款人是指銀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則多為自然人。在所審理的案件中,農村信用社 向法院起訴 的占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總數的85%;個人借款的占整個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購房或做生意。 2、貸款的期限較短,貸款標的額大,均有擔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現金,貸款的期限不長,少則一年,多則兩年,最長的也不超過兩年,同時簽訂《 借款擔保合同 》,并且擔保人人數為兩人以上,均為連帶擔保,擔保期限為貸款到期后兩年或三年。 3、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在所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與銀行、信用社內部工作人員的熟人關系取得貸款,因此,很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 欠貸款不還 的情況,不能及時訴諸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多次。有的貸款到期后,而借款人遲遲不還,金融部門在訴訟時效內也不向借款人和擔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擔保人發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簽名確認。在庭審中,絕大部分當事人提出簽字認可是在信貸人員的欺騙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簽的名,這類案件的審理難度比較大, 法院判決后 ,當事人不服,上訴的也占一部分。 4、《借款擔保合同》的內容完備,手續齊全。在所審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擔保人與貸款人之間均有書面合同, 合同的內容 均寫明了借款的種類、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包括擔保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此外,借款人、擔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證明、擔保承諾書等相關手續, 沒有擔保人 的,用房產設置了抵押。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規定》。
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作為多層次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憑借其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等特點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相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實施以來,既規范了民間借貸行為,統一了法律適用的標準,又解決了大量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實體與程序問題,受到國內外媒體廣泛關注和高度肯定。社會各界普遍認為,該司法解釋順應了中國經濟發展的趨勢,符合中國金融改革的方向,落實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相關部署,對于加快民間借貸陽光化進程意義深遠。但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民間借貸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利率過高、范圍過寬、邊界模糊等,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企業家代表多次提議對民間借貸司法政策進行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高度重視,自2017年開始先后赴浙江、江蘇等地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調研,廣泛聽取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意見,并于2018年8月發布了法(2018)2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就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范化解各類風險完善了相關的司法政策。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什么是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經過國家銀監會和保監會批準的經營金融業務的單位對外借款所簽訂的合同。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等行業。
只要是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都屬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不能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02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證人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貸款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違法發放貸款罪最新司法解釋
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標準
根據司法實踐,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追訴。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方面
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系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為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較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違反國家規定”所指的是違反《商業銀行法》《民法典》《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民法典》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主體包括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方面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一般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于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于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對于自身違反國家規定而發放貸款的行為可能導致的損害結果未能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
在一定條件下,故意也可能觸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即行為人雖然已經預見其違反國家規定而發放貸款的行為可能導致損害結果,但對此持放任或積極追求的態度。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022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保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保證人的,人民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決定,或者經人民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提訟的,人民應予受理。
第六條人民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應予受理。
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2021
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如下:首先行為人不能是主觀故意,如果是故意,可夠能會構成其他犯罪,所以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其次是行為人實施了該行為并且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是造成經濟損失二十萬以上,就構成該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上述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貸款罪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貸款的。
法律中貸款怎么解釋
一.總則
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并由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商業活動。在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出借資金的一方為貸款人。
律師在銀行貸款中的業務主要是:審查借貸雙方的法定資質;參與貸款協議的起草、談判或審查;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解決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律師通過自己對銀行貸款活動的參與,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履行貸款合同,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商業目標,并防范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類法律風險,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
本操作指引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最高人民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制訂,主要適用于一家境內商業銀行向一家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的貸款業務,旨在為律師辦理此類貸款業務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并不適用于銀團貸款、項目融資、擔保貸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
二、貸款的概念和種類
(一)貸款的概念
貸款是指金融機構處于債權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隨時應償還本息的條件下,將貨幣資金(現金或現金請求權)貸給他人的一種資產業務。另外,貸款一詞也常指貸款人向借款人貸放的貸幣資金。
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以存款等負債業務集中起來的貨幣資金,絕大多數都通過貸款用于社會再生產。因此,依法管理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規范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對于支持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自身經濟效益,保障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信貸管理體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其間,許多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先后對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作了規定,借款合同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我國關于貸款管理和借款合同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1)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3)1985年2月28日國務院發布《借款合同條例》;(4)1995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
(二)貸款的種類
根據常用的幾種標準,可以將貸款作如下分類:
1.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并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貸款人(受托人)不得給委托人墊付資金。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并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后責成國有獨資銀行發放的貸款。
2.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中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貸款。
3.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信用貸款是指憑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4.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發放的貸款;固定資產貸款是貸款人為滿足借款人固定資產的維修、更新改造、新建和擴建對資金的需要而發放的貸款,包括專用基金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
5.單獨貸款和銀團貸款。單獨貸款是獨家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銀團貸款是數家金融機構聯合,在一個貸款協議下按各自承擔的份額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采取銀團貸款形式的目的,一是滿足借款人對巨額資金的需要,二是在貸款人之間分散貸款風險。
6.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人民幣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幣種為人民幣的貸款;外幣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外幣幣種的貸款。
民間借貸屬于金融借款嗎?
一、民間借貸屬于金融借款嗎?
金融公司如果不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則其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如果金融公司是上述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則其借款的行為不是民間借貸。【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十條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應予支持。
二、民間借貸和金融機構借款的區別
首先,民間借貸其實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種。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區別于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而之所以有人認為民間借貸與借款合同有所區別,是因為一般而言民間借貸約定相對比較簡單,例如一張借條,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機構的放貸合同都比較詳細和規范,因而導致認為民間借貸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兩回事。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因沒有具體的還款時間,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因此不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但適用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但當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后,債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3年。借款合同亦然。
三、借款歸還屬于什么類型案件?
歸還借款案件屬于借款合同案件,如果出借人或借款人,可以分為金融借款合同(如果是信用卡的則為信用卡),民間借貸,企業借貸,同業拆借,小額借款合同等案由。其中,最常見的是向銀行借款的金融借款合同和向普通人借款的民間借貸。
四、民間借貸屬于金融借款嗎?
金融公司如果不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則其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如果金融公司是上述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則其借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條
法人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應予支持。
借款利息不超過24%司法解釋
翟簽署了《大成白金信用卡申請表》、《補充合同》、《承諾書》、《高端卡費率表》,申請辦理大成銀行大成白金信用卡,卡號為4096xxxxx。翟簽字表示已閱讀并理解該信用卡相關信息,愿意遵守收卡合同(協議/合同/補充合同)相關規則,與大成銀行簽訂《大成白金卡循環額度協議》,約定授信額度200萬元。收款合同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乙方的非現金交易自交易記賬日起至甲方規定的到期還款日止(含,下同)為免息還款期。大成銀行白金信用卡免息還款期為50天。乙方在免息還款期內還清信用卡賬戶內所有債務的,無需支付透支利息;信用卡賬戶內的債務在免息還款期內未全部償還的,不適用免息還款規定。乙方應按甲方相關規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從交易記賬日起按實際欠款計算,直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乙方使用信用額度提取現金的,不適用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的規定,乙方必須從交易記賬日起按規定的利率向甲方透支利息。甲方保留因業務需要調整免息還款期并提前通知乙方的權利。信用卡透支按月復利,日息萬分之五。如有變化,按大成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記賬日為準。
自2012年11月30日起,翟案涉及信用卡透支。第一筆199.8萬元的信用卡交易是元海公司的,其他大部分信用卡交易描述為‘元海公司’。2019年7月2日信用卡透支178萬,未還。
2014年7月25日,元海公司出具證明:“元海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與大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期間,大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元海公司介紹大成白金信用卡業務,目的是完成總行推廣中小企業金融業務,為元海公司提供資金支持。但此類銀行卡必須登記在個人名下,且必須是元海公司員工。經遠海公司核實,翟某符合大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卡條件。信用卡(卡號4096xxxxx)發出后,全部由遠海公司使用,信用卡憑條也沒有鄒本人簽字。如何使用鄒并不知道,而且這與鄒一點關系也沒有。鄒是一種官方行為。大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此情況完全了解,鄒不應承擔還款義務。”
大成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1。判令翟某償還信用卡本金178萬元、利息709409.55元、應收費用317252.55元等。共計2806662.1元(本息暫計算至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7日以后的本金、利息等費用按照信用卡申請表中的約定計算);2.判令元海公司對上述第1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涉案信用卡是否由遠海公司以翟某的名義辦理和使用;2.如果借記卡成立,大成銀行在辦借記卡的時候是否知道元海公司會在信用卡上扣款?3.翟某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第一,關于涉案信用卡是否由遠海公司以翟的名義辦理和使用的問題。本案符合遠海公司借用翟某名義辦理、使用信用卡的事實。具體分析如下:第一,雖然翟某以個人名義向大成銀行申請了卡號為4096XXXXXXXX的信用卡,但翟某和元海公司均認可涉案信用卡實際上是元海公司以翟某名義辦理的,元海公司自愿為該信用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其次,根據信用卡發票的交易明細
第二,大成銀行如果成立,在辦卡時是否知道遠海公司的名字。本案中,涉案信用卡的第一筆交易發生在2012年11月30日,翟某提交的證明顯示,大成銀行于2012年11月26日出具證明,認定涉案信用卡以翟某名義由元海公司辦理,并注明還款責任由元海公司承擔,翟某無需承擔任何與該卡相關的還款義務。雖然大成銀行對翟某提交的證明有異議,但該證明簽字地的印章已被鑒定機構確認為真實印章,大成銀行未提供任何證據否認該證明的真實性。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大成銀行在辦理信用卡時,明知遠海公司借用其員工翟某的名義辦理信用卡的事實。
第三,關于翟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25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僅對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本案中,大成銀行明知元海公司借用翟某名義辦理涉案信用卡,元海公司也同意承擔還款責任。大成銀行、翟與元海公司實際上達成了由元海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一致意向。因此,這份信用卡合同直接約束了大成銀行和元海公司,實際借款人仁海公司應向大成銀行承擔還款責任。大成銀行要求翟某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違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四,關于大成銀行主張的利息、違約金等應收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貸款人與借款人對逾期利率及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均有約定。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或兩者兼而有之。但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審法院未支持大成銀行主張其在合同成立時超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主張。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利息應為分段計算,其中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應當按照年利率24%計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即15.4%)計算。
一審判決:一、源海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大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7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8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3日起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為48416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78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5.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大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大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本院認為,本案系信用卡糾紛案件,一審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利息的處理有誤,應予糾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對于大成銀行主張的高于年利率24%的還款利息及還款違約金部分,不予支持。故利息應以178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審改判:源海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大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7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8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
相關問答:信用卡一次能借多少?
取現額度一般是信用額度的一半,就是說除非你能辦下4萬額度的信用卡,那可以一次性取2萬出來。這取決于你的個人條件,如果你月工資在2萬元以上,工作穩定,有房或有車,有穩定的交四金,類似這些條件的話,還是有希望辦4萬額度的卡的。各家銀行都有不同的審批政策,不過首次辦卡就要4萬的額度確實挺難的,因為信用卡金卡5萬額度就封頂了。一般首次辦,能有1-2萬額度就很好了。你可以多申請幾家的,如果順利的話辦幾張出來,全部取應該可以湊到2萬。不過信用卡取現可是要利息的,請想清楚。如果是暫時缺錢,又有穩定的收入和工作的話,還不如去銀行借小額信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