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中的法定量刑情節(刑法總則中的法定量刑情節有哪些)
法定量刑情節有幾種表現形式
法律主觀:
法定的量刑情節有以下這些:
1.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法定量刑情節和加重情節
法律主觀:
我國法定的量刑情節有: 累犯 、 主犯 、 從犯 、脅從犯、教唆犯等法律都規定了量刑情節。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其他主犯,按照其參與的或者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3、對于累犯,應從重處罰。 4、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刑法中哪些是應當減輕或從輕的法定情節,哪些是可以從輕或減輕的情節
一、應當減輕或從輕的法定情節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五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第五十九條又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刑法的這3條規定以及其他相應條款的規定,是我們對犯罪分子量刑掌握從重處罰或者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法律依據。
(1)已滿14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2)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3)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4)中止犯,應當兔除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5)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兔除處罰(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6)共同犯罪中的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比照從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五條)。
二、可以從輕或減輕的情節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2.未遂犯(刑法第23條);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4.自首(刑法第67條);5.立功(刑法第68條)。
(二)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三)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1.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5.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刑法第392條)。
(四)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2.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3.非法種植 罌 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 鏟除的(刑法3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