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種類有哪些(勞動爭議類型有哪些種類)
勞動爭議的分類包括有哪些
法律分析:1、按照勞動爭議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來分類,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和涉外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來分類,可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
3、按照職工一方當事人涉及的人數來分類,可分類為集體爭議和個人爭議(3人以上為集體爭議,3人以下為個人爭議)。
4、按照勞動爭議的客體來劃分,可分為履行勞動合同爭議、開除爭議、辭退爭議、爭議、工資爭議、保險爭議、福利爭議、培訓爭議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勞動爭議的種類包括哪些
勞動爭議的種類是根據爭議內容決定的:
1、對勞動關系的爭議;
2、對勞動合同的履行,終止等發生的爭議;
3、解除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的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引起的爭議;
5、工資報酬引起的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關系中常見糾紛有哪些
一、勞動糾紛
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爭議。其中有的屬于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于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糾紛有哪幾種分類
常用的勞動爭議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照勞動爭議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來分類,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和涉外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來分類,可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
3、按照職工一方當事人涉及的人數來分類,可分類為集體爭議和個人爭議(3人以上為集體爭議,3人以下為個人爭議)。
4、按照勞動爭議的客體來劃分,可分為履行勞動合同爭議、開除爭議、辭退爭議、辭職爭議、工資爭議、保險爭議、福利爭議、培訓爭議等等。
三、勞動爭糾紛主要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因當依本法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引起勞動糾紛的原因有哪些,勞動糾紛有哪些類型
(一)勞動爭議糾紛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具體包含以下類型: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8、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9、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
10、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
11、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12、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
13、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
14、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
15、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的。
1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以下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例如保姆)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7、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的,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爭議種類有什么
法律分析:一、從勞動爭議主體上分:勞動爭議分為個人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個人勞動爭議指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則分兩種:一種是勞動者一方為多人,且發生爭議的原因和請求是共同的。這種集體爭議勞動者一方應推舉代表參加法定的處理程序,在處理程序上與個人勞動爭議相同。另一種為團體爭議,即指以工會組織為一方,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簽訂和執行集體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關系認定的爭議類型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以下幾種:1.按照勞動爭議當事人人數多少的不同,可分為個人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可分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等。3.按照當事人國籍的不同,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與涉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