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應當根據哪些情況進行評議
人民法院合議庭評議規則
法律分析: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合議庭評議是什么意思
合議庭全體成員討論和議決案件處理結果的活動。合議庭評議的意思是合議庭全體成員討論和議決案件處理結果的活動。中國刑事訴訟法決定,在法庭審理進行到被告人最后陳述以后,審判長宣布休庭,然后合議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評議,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適用何種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判決。評議秘密進行。
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什么原則
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等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評議時,由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
必須合議庭審理案件有哪些?
必須合議庭審理案件包括重大疑難案件、選民資格案件及二審及再審案件中非簡單民事案件等,這種案件審理環節比較復雜,需要法院成合議庭,這樣合議庭會對案件進行討論,形成判決意見。合議庭的成員由法院及陪審員組成。
一、必須合議庭審理案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需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條件是當審理選民資格案件、重大及疑難的案件,以及第二審民事案件,都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只有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才會合議庭合議。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一審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合議庭承擔下列職責: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2、確定案件委托評估、委托鑒定等事項;
3、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4、評議案件;
5、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7、制作裁判文書;
8、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9、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二、合議庭審理案件的程序是怎樣的?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等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評議時,由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
合議庭成員進行評議的時候,應當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者僅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同意他人意見的,也應當提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
合議庭一般應當在作出評議結論或者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制作出裁判文書。裁判文書一般由審判長或者承辦法官制作。但是審判長或者承辦法官的評議意見與合議庭評議結論或者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有明顯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議庭成員制作裁判文書。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復雜重大案件、二審及再審案件,應當組建合議庭,由合議庭對案件評析,最終法院根據合議庭意見作出判決。由此可見,合議庭處理的案件都是比較復雜的,對于案件簡單明了的民事案件,法院不會成立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