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效力什么時候無效(無效合同的效力為自然無效)
無效合同從()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無效合同沒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是指雖已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無效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無效合同從什么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無法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若已履行,應退回已給付的財產。但如果涉及第三人的權益保護,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無效合同是指違反法律或強制性規定,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無效合同并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可以隨時進行自行解除。如果無效合同已經履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雙方應當退還各自已經給付的一切財產,并進行合理的補償。例如,因為無效合同導致一方受到了損失,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但是,如果該合同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那么當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無效合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絕對無效合同,也就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這種合同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無需經過撤銷程序;另一種是相對無效合同,也就是依法需要滿足某些條件的合同,如果未滿足這些條件,則屬于相對無效合同,但是可以通過相關的程序進行撤銷。
如何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滿足以下三個基本要素:一是合同可以達成;二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合理;三是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定規定。如果這三個方面都滿足了,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若其中任意一項不符合法律規定,則該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違反法律或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且無法產生任何法律約束力。在甲乙雙方解除無效合同后,應退回已給付的財產,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立有效合同需要滿足三個基本要素,也就是合同可以達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理和合同形式符合法定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無效合同的法律效力什么時候無效
法律分析: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合同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無效勞動合同從什么時候就沒有法律效力
無效勞動合同從簽訂之日就沒有法律效力。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雖然簽訂,但是國家不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發生履行效力。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合同內容來劃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綜上所述,按合同無效程度來劃分,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什么情況下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合同當事人沒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無效五種情形解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一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后,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并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并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于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
(6)合同當事人沒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是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不能產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效果,因此無民事行為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其訂立的合同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理解其行為,無法預見其行為后果,其活動應當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為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替代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 【瑕疵履行違約責任】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無效合同從其( )時起沒有法律效力。(2009年真題)
【答案】:C
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所產生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即從合同成立時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不是從被確認為無效時開始無效。
無效合同自什么起無效
一、無效合同自什么起無效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行為人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無效的合同可以起訴嗎
合同無效也是可以起訴的,不論合同有些還是無效都不影響訴訟的權利。只要無效的合同侵犯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五個區別:
1.產生原因不同。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法律效力不同。無效合同雖然已經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
4.法律責任不同。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5.期限限制不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