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如何劃分(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哪幾個階段
法律主觀: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哪幾種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
其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8周歲以下的兒童、精神病人均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該階段的自然人沒有獨立行使民事權利的能力,即使是純獲利性質的行為也無效,需要監護人同意或事后追認;
其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已滿8周歲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間歇性精神病人,該階段的自然人可以獨立行使智力水平相符的 民事法律行為 (日常生活用品的購買),超出合理范圍外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樣需要監護人同意或追認;
其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即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或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此階段的自然人具有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屬于自己責任的范疇。
二、監護人替代責任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不法行為的責任的理論基礎和正當根據,就是其能夠以最低的成本控制被監護人對第三人的危險,并且充分保護受害人。從替代責任的嚴格意義上說,應首先確定被監護人的責任,然后再轉移于監護人。從責任構成看,被監護人如果有責任能力的話,首先是要被歸責的。在我國,法律上無“責任能力”的概念,也就不存在對其歸責的問題。所以,我國法上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責任是廣義上的替代責任,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替代責任。在責任的具體承擔上,大部分國家都規定(或者法律或者判例)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無責任能力人除外)。在其他有責任的人不能賠償時,無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有財產和其他經濟能力時,法官可根據衡平原則,讓其承擔賠償責任。
三、胎兒特殊利益保護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將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分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如何劃分的
在我國,判斷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標準主要有兩個,一是自然人的年齡,二是自然人的精神狀態。自然人依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劃分為以下三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如何劃分的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具體如下: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行為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判斷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標準主要有兩個,一是自然人的年齡,二是自然人的精神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及類型
我們知道自然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要想發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必須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民事行為能力的類型是多樣的。那么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及類型?為了解答這方面的相關問題,接下來將由來一一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對您有所幫助。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及類型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類型分為三大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年滿8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對于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民事行為欠缺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并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后果的患癡呆癥的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未滿十周歲的兒童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3)對于精神病人,依其精神狀況,經過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通過特別程序進行宣告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實施民事行為,只能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及報酬的行為有效。
二、自然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1、根據《民法總則》第14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3、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與其意思能力不相適應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根據《繼承法》二十二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承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了前應該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有哪些
1、民事權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時就有,而民事行為能力則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況直接相關,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智力狀態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法律對民事權利能力的規定具有統一性,而法律根據不同年齡和智力狀態賦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及類型的內容如上述呈現的正文所示。綜上所述,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年齡、精神狀況、智力水平等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分析】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賦予的一種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資格。2.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包括自然人為合法行為的資格(獨立地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獨立地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也包括自然人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大類: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地實施法律規定自然人有權實施的一切民事行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圍內,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在法定范圍之外,其民事行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3、無民事行為能力,完全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原則上不能參加任何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
法律主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以下三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任何民事活動。年滿18周歲且精神健康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 代理 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只具有一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也叫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自然人按民事行為能力可分為
在民法上,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是可以分為好幾種的,例如我們常說的不滿十歲的未成年人,因為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對于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以及一些精神病人也是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那么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哪三種?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哪三種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和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進行。這一條規定是現實中一些未成年人擅自購買了貴重物品后,家長要求退貨的法律依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民事活動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
此外,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要視情況而定:在沒有發病時,他們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發病時,如果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什么情況法院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當自然人年齡不滿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年滿八周歲但不能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的成年人;在這兩種情況下,法院會宣告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總則》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書怎么寫有效
這是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序,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相關程序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意見的,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類型有哪三種
法律主觀: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類型
我國《民法典》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大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獨立地實施法律規定自然人有權實施的一切民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圍內,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在法定范圍之外,其民事行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公民已達到一定年齡而未達法定成年年齡,或者公民雖達法定成年年齡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只能進行部分民事活動。上述兩種人,統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年滿8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該法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指完全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原則上不能參加任何民事活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未滿八周歲的兒童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同時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對于精神病人,依其精神狀況,經過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通過特別程序進行宣告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實施民事行為,只能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及報酬的行為有效。
二、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簡稱“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行使。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簡言之,民事行為能力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提供了現實性。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 1、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它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為前提,有判斷行為后果的能力。
3、二者的區別:
根本區別在于在民事行為能力強調是以自己的行為來取得權利,承擔義務;而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本身賦予的。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
法律主觀:
一、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劃分標準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分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三種,分類的標準主要是年齡、精神狀態等能判斷自然人對自己民事行為的認知力和控制力的劃分標準。
二、自然人分類具體細則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無精神病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固定勞動收入的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 民事法律行為 ,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會因其欠缺行為能力被否認。
2、限制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有效。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有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多方法律行為無效。
三、胎兒權利保護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將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分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控制力由年齡、精神狀態體現,認知力由自然人的生活經驗體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如何劃分
法律主觀: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以下這三種: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其中18周歲以上成年人與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為完全能力人;8周歲以上不足18周歲的未成年人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
第十九條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