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期限(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不服抗辯權有時效期間么
抗辯權不適用除斥期間。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包括 同時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在性質、效果方面的主要區別。
【答案】:預期違約,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人可以解除合同。其目的是可使后給付義務人有效履行其義務并降低先給付義務人有可能到時得不到給付的現實危險性。
二者區別在于:(1)適用前提條件不同:不安履行抗辯要求只有負有先履行義務合同的一方才可行使,而前者不存在這個限制;(2)適用范圍不同:后者適用于范圍廣,在《合同法》第68條有具體條件,而前者沒有具體的適用范圍;(3)法律救濟效果不同:前者可以要求對方負違約責任,后者只能先中止履行。
《經濟法》中的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經濟法抗辯權一共分為三類,即三大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成立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相對待給付義務。
2、雙方債務均已后清償期。
3、對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4、對方的債務可能履行。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于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二、不安抗辯權的
不安抗辯權的: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雖然《合同法》第68條并沒有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那樣將“當事人互負債務”作為抗辯權適用的條件之一,但從不安抗辯權的內容看它必須適用雙務合同,且可適用于各類雙務合同。成立的條件:
1、必須是互為對價的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債務的旅行又先后順序,而且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還有一個非實質要件,債務人沒有提供擔保)。
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比如臺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而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基于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抗辯權。比如甲與乙在無償委托合同中約定,如果委托人甲不向受托人乙提供處理委托事務的必要經費時,乙有權拒絕甲的完成委托事務的請求。這一約定,無疑應被允許。
三、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的權利。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后,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后,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成立條件:
1、必須是互為對價的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的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在合同的履行上面要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希望以上的對大家有所幫助,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法律解析:
不安抗辯權 的適用條件是: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 債務 ,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 證據 證明后履行方于 合同成立 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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