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共有人無權處分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未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物的所有權又復歸權利人;但買賣合同場合,買受人未支付價款且為善意時,處分物并不復歸權利人,而是歸買受人所有。
(三)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此他仍有損失時,再基于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此處之侵權行為同樣為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夫妻一方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法律主觀:
無權處分合同,是指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并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 1、法律將無權處分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如果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有效;若未經權利人追認且無處分權人事后也未取得處分權的,該 合同無效 。 2、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171條規定:行為人沒有 代理 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共同共有人無權處分
法律客觀:
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可見,因無權處分而訂立合同具有的效力:(一)無處分權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此處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財產上的出讓、贈與、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行為,處分財產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則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某個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也構成無權處分。(二)此種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追認。此處所說的“權利人”,是指對無權處分的物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同意該行為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買受人作出,也可以向處分人作出。如果權利人事后向處分人作出書面授權,允許其處分權利人的財產,在權利人與處分人之間已形成一種委托代理關系,處分人實際上是代替權利人處分財產,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權利人承擔。在此情況下,合同主體實際上已發生了變化。因此,權利人作出允許處分的授權以后,若處分人不履行義務,則買受人可直接請求權利人履行義務,因為權利人已成為真正的出賣人。追認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目的在于使無權處分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在權利人追認之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買受人可以終止履行義務。在追認以后,此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將得到補正,因此合同將溯及既往地產生效力,任何一方當然有權請求另一方履行債務。因權利人拒絕承認而使無權處分合同被宣告無效,不應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為維護交易安全而設定的制度,其基本內容是:無權處分人處分其占有的動產給他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可以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例如,甲將其所有的一幅油畫借給乙作臨時裝飾之用,乙擅自將該油畫出售給丙。丙在乙處曾見過該畫,誤信該畫為乙所有,因此丙具有善意。如果丙已接受了乙交付的該畫,則可以取得該畫的所有權,而甲只能請求乙賠償損失或者返還不當得利。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適用于可以進行交易的動產,對于不動產來說,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生善意取得問題。(三)如果無權處分人事后取得權利,也可導致無權處分行為有效。從法律上看,無權處分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一旦處分人事后取得了財產權利,便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如果因權利人拒絕追認而使無權處分行為無效,權利人可基于物上請求權對無權處分人提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請求。
法律主觀:
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房屋,一般屬于無權處分;但事后得到共有人追認的,可以認定為有效處分。如果屬于無權處分,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受買方屬于善意第三人,并已經辦理了相關手續的,無法追回,共有人可向出賣方請求賠償。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
法律主觀:
無權處分行為之效力是怎樣的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是不確定的。如果對方賣給你的,或租給你的財產是他無權出售或出租的,這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如果對方將不屬其所有的、無權處分的東西買給了你,或租給了你。你們之間的合同原則上是無效的,除非對方在其后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所以在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的訂立時,我們要特別注意其是否有權處分。對于一般的動產一般不易出現這樣的問題,但對于不動產,尤其是在租賃場地時要對其中的建筑物的產權進行必要調查或訪問,并要求對方在合同中予以保證。希望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無權處分合同并不少見,比如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將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擅自出賣的行為就屬于無權處分行為。這樣的行為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但并不是這樣的無權處分合同是絕對有效或者絕對無效。如果您的財產遭遇無權處分,被他人擅自出賣時,建議您咨詢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以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
代理的效力分別是怎樣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51條,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權利人的追認可以有效地補正合同的效力。但是,無權處分不同于無權代理。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行為人(即無權處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權利人并非合同當事人;而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本人就是合同當事人,只不過在訂立合同時,沒有體現本人的意思表示而已。追認是單方法律行為,追認權在性質上為形成權,行使追認權可以補正合同的瑕疵,但卻不能改變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非合同當事人成為合同當事人。在無權代理中,本人的追認補正了本人意思表示上的瑕疵,從而使合同確定地對本人發生效力。在無權處分中,權利人的追認補正的是無權處分人處分權的瑕疵,使無權處分人變成有權處分人,從而使合同確定地對無權處分人發生效力,但不會使合同當然地對權利人發生效力。這就如同人的追認可以補正當事人行為能力的瑕疵,但合同并不對法定代理人發生效力。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權利人若要成為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的當事人,除了行使追認權補正合同效力外,還必須通過讓與、債務承擔、合同概括承受等方式來完成。具體而言,權利人要取得無權處分人的合同債權(包括價金請求權),須與無權處分人達成合意并通知第三人(債權讓與);要親自履行合同債務,則須與第三人達成合意,或者與無權處分人達成合意后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債務承擔);要完全取代無權處分人的合同地位,則必須與無權處分人達成合意并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概括承受)。總之,無論如何,權利人都不因追認無權處分人的行為而當然成為合同當事人。
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如何
法律主觀:
無權處分的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合同經過了所有權人追認了,或者簽訂合同的無權處分人獲得了處分權了,則該合同有效;如果沒有經過所有權人追認也沒有獲得處分權的,則合同無效。
如果簽訂合同的第三人構成善意取得的,則即使合同最終未被追認導致無效的,也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還財產,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索賠。
如果因為無權處分人沒有取得處分權導致財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受讓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
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人雖然沒有處分權,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但是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
一、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法條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效力待定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應該說無處分權人簽的合同不絕對是有效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受讓人不是善意取得,受讓人跟無處分權人惡意串通侵犯處分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話,合同就是無效的。一般簽合同的時候,應該確認對方是有簽合同的資格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法律主觀:
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如下:
1、如果處分的是不動產或者動產,受讓人是善意取得的,該合同有效;
2、如果有權處分人追認或者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該合同也有效;
3、不予追認的,則合同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新的民法典對無權處分的效力
法律分析:無處分權的代理人簽訂合同的,如果權利人沒有追認的,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